粤司警院〔2024〕159号
成绩考核是实现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为了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鼓励、督促学生重视平时学习,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绩等级
(一)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实验、实习、论文等科目均须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二)课程成绩一般按学期计,所有考试考查的课程总成绩以60分为及格线。
(三)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可分别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闭卷、开卷等不同方式进行。
(四)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制计分后,再转换为百分制记分,每级对应分数分别记为89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考查课既可采用期末随堂考试的方式,也可采用平时测验方式进行。
(五)学生补考成绩采用及格或不及格两个等级制计分,对应分数记为60分或60分以下。
二、成绩评定
学生各科的考核成绩采用结构分制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分为两部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部分成绩分别记分,按规定的比例折算,然后相加得到该科总成绩。总成绩采取整数记分。任课教师应按评分标准评定课程成绩,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
(一)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成绩,在期末考试前评出。考查课程占60%,考试课程占40%。平时成绩为学生课堂表现情况的反映:一是课堂考勤的情况,可视缺勤轻重适当扣分。二是课堂纪律的表现,可视违反纪律情节轻重适当扣分。三是课堂提问、练习、讨论等的表现。根据积极配合教师课堂提问、参与练习、讨论且回答的态度和回答问题的程度适当扣分。四是作业完成情况。可根据作业完成的认真程度、准确率酌情给分。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学生的平时成绩经学院审批后可酌情加分。
(二)期末考核成绩,考查课程占40%,考试课程占60%。考查课的期末考核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需要自行组织。考试课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践性较强、需要上机操作的课程由系(部)统一组织。
(三)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参加下学期第4周学院统一组织的学期补考,补考以卷面或实际操作计分,成绩及格登记为60分。
(四)学生毕业论文与综合实训的成绩评定,由指导老师评定,所属系部审核。成绩评定结果采用五级制计分方式,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制计分后,再转换为百分制记分,每级对应分数分别记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无故缺考、考试作弊的课程,其成绩登记为0分。在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该课程的补考机会。
(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间受处分期未满的,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七)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填交《缓考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缓考者,需提交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属部门加具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学生。事后补办缓考手续无效。经批准缓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八)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九)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转专业后下一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学期补考,方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十)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课程不及格无法参加学期补考的,必须参加复学后下一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学期补考,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业成绩。补考以卷面或实际操作计分,成绩及格统一登记为60分。
(十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和《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十二)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应当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评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
(十三)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考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原课程已考核合格的;
2.开课前已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自学考试等国家认可的方式修完该门课程,并考核合格的;
3.退役复学学生符合国家、省政策有关免考课程规定的。
(十四)学生申请免考,须于每学期第15周前填交《免考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始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批确认,考核成绩按“合格”登录成绩管理系统并向学生公布。
事后补办免考手续无效。
三、成绩录入
(一)成绩管理全面采用现代电子网络化管理,使用正方教务系统保存学生成绩。教务处组织指导各系(部)完成各系(部)任课教师在全院课程结束3天后2周内完成课程综合成绩的录入工作。
(二)为确保成绩录入的零误差,教务处、各系(部)、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录入的成绩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若是错录漏录的成绩要及时予以修正。
(三)任课教师录入成绩提交后需打印《学生成绩单》交各系(部)教务员存档。
(四)学院网络与实训中心协助教务处维护教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系部负责本部门教师录入权限的维护。
四、成绩分析
(一)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成绩单》对学生学习课程和课程成绩进行简要的综合分析。
(二)同一门课程所有考生的成绩统计结果应分布合理,原则上的分布比例为:85分以上占考试人数的25%左右,70-84分占考试人数的45-54%左右,60-69分占考试人数的20%左右,60分以下应有1%-10%。
(三)各系(部)、教研室要组织召开考试情况分析讨论会,分析讨论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关的解决措施,使课程成绩分布比例较为合理。
五、成绩档案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二)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将每学年的毕业生《学生成绩单》打印输出,装订成册,由各系(部)教务员交学院档案室保管永久保存,并对评阅完的试卷、考场记录、学生成绩收集装订整理,存放至学生毕业1年后。
(三)教务处应将《考场记录》《缓考申请单》《免补考申请单》《复查成绩单》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
(四)教务处和各系(部)对原始成绩档案的完好性负直接责任。
六、成绩复查
(一)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复查成绩申请表》由系(部)办理核查成绩和试卷并报教务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经复查成绩和试卷,确系评卷、核分有误须更正成绩的,由系(部)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登记单上更正并签名,由教务处负责更新学生成绩。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结业学生成绩评定和成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粤司警院﹝2017﹞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成绩录入步骤.docx
2.
复查成绩申请表.docx
3.
免考申请表.docx
4.
缓考申请表.docx
5.
课程补考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