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丰富资助工作的育人内涵,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的定义范畴,并结合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进行界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基建财务处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全面统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系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大队长、中队长和学生代表等,具体组织落实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我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院从教育事业 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民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学院从事业收入(民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 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院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 按照学院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4-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院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院审批、全院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基建财务处确保从学院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民办高校从学费收入)足额提取4-6%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系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和各系部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资助资源及分类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 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300-4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七条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 是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院、生源地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金额7000元/生/年。
第十八条“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 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 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院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 入我院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学院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专科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2%、4%、10%。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 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生专项资助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特别困难补助。资助当年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的非毕业班学生,一次性发放补助800元。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学生补助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贴。为缓解物价上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带来的生活压力,学院为其发放伙食补贴,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元。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资助。学院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城乡困难家庭学生成功创业提供资助,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六章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九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负 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部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 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三条 诚信教育。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心理关注。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帮扶,帮助贫困学生摆脱精神压力,有效延展助学的深度。广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团体辅导,及时预防并化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危机,纠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知偏差,提升其心理素质。
第三十五条励志教育。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勇于担当的好品质,深入挖掘励志成才、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印发优秀学生典型风采录,加强励志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培育励志成才典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树立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养成执着勤奋的学习态度,塑造奋发有为的精神气质,追求坚毅高尚的人格品质,展现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十六条公益实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公益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知恩感恩良好心态,在社会实践锻炼中成长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和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个人时间、精力、技能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学院以及锻炼个人能力。
第三十七条 人文关怀。在实施资助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宣传优秀学生典型事迹时,需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粤司警院〔2018〕75号)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 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 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四十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处和各系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