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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常规奖励规定
来源: 发布人: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1-03-16

为提高我院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规定

第一条:科研成果常规奖是学院对取得科研成果的人员常设的奖项,即只要取得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均可获得此奖项。本规定与科研成果年度奖和科研项目的资助等制度,并行不悖。

第二条:学院规定每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至少取得一项科研成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至少取得两项科研成果或一项较高级别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的多少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年度工作考核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科研成果常规奖励的奖金由学院科研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条:科研成果常规奖励的对象是我院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科研成果常规奖励的范围是:(1)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公开出版的具有直接教学参考作用和学术价值的各类书籍及电子出版物;(3)获得政府奖的各种科研成果和被我省司法厅、教育厅和我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以及地市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须有采用证明)等。

第六条:教职工取得科研成果后,可随时将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送科研处登记入档。科研处根据登记情况,制定奖金发放表,经领导审批后即可发放。

二、论文奖励

第七条:在一类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原稿酬的1:5给予奖励;稿酬不清楚的则先以每千字80元算出原稿酬,再按上述办法予以奖励。一类报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公布的各类核心期刊和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以及学科研究需要的《中国监狱学刊》、《犯罪改造研究》。

第八条:在二类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原稿酬的1:3给予奖励;稿酬不清楚的,则以每千字60元进行折算,然后再予以奖励。二类报刊是指一类报刊除外的中央、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学术刊物,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学术刊物(一级学科学会所属的研究会主办的报刊除外),各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各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上述单位和各省委、省政府主办的报纸理论版和国家重点院校学报等。

第九条:在三类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原稿酬的1:1.5给予奖励。稿酬不清楚的,则以每千字50元进行折算,然后再予以奖励。三类报刊是指除上述两类报刊以外的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

第十条: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论文,按一类报刊进行奖励;摘要或论点转载的,按二类报刊进行奖励。本条的奖励,由获奖者自主选择,获奖者不能再兼得本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三、出版物奖励

第十一条: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千字50元给予奖励;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千字30元给予奖励;在三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千字10元给予奖励。一类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中央、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出版社和各省的人民出版社及各大学的出版社;三类出版社是指上述两类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下同)。

第十二条: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教材,按每千字30元给予奖励;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教材,按每千字20元给予奖励;在三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教材,按每千字8元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古籍整理等书籍及电子出版物,按每千字20元给予奖励;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古籍整理等书籍及电子出版物,按每千字10元给予奖励;在三类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古籍整理等书籍及电子出版物,按每千字5元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出版物,由我院教职工担任主编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奖励50%,担任副主编的再奖励30%。

四、其他奖励

第十五条:各种科研成果(论文、书籍、课题项目等)正式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学院按已获得的金额为基数,配套予以再奖励。具体标准是:(1)对取得国家级政府奖的,对第一完成人给予1:4的配套奖励,对第二完成人给予1:2的配套奖励,依次类推(如与院外合作获取,则平均求出个人金额后再按此奖励,下同);(2)对取得省部级政府奖的,对第一完成人给予1:2的配套奖励,对第二完成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依此类推;(3)对取得地厅级政府奖的,对第一完成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第二完成人给予1:0.5的配套奖励,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被国务院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2/3以上作者是本院教职工按1篇计,1/2作者是本院教职工的按减半计,下同),每篇奖励一万元;被省部级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3000元;被我省司法厅、教育厅及我省地市级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被我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每篇奖500元。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常规奖励的实施程序是,由科研处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奖励人员名单、项目及金额,报有关院领导审核,再交科研处科研管理人员领取经费发放。对存在争议的奖项或超出本规定范围的特殊的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奖项,交院领导决定或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了解各学科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态,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合理使用有限的科研经费,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说的“校外学术会议”是指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外,由国家机关、大专院校、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学科前沿论坛、学会年会及其理事会等具有明显学术色彩的并符合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的各种学术会议。

第三条校外学术会议经费的管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应向学科带头人倾斜,向创新人才倾斜,向品牌专业倾斜。

第四条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是:本人凭有关会议通知书提出申请(填写《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申请表》),系部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再由分管副院长审阅后交院长批准。

第五条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经费报销范围是: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及财务规定的补贴。超出此范围的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参加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性质的学术会议,原则上要“以文赴会”。提交会议的论文应留存科研处一份。

第七条教师参加校外学术会议以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向科研处及所在系部提交会议简要情况汇报材料各一份,并有义务向同行传达会议的主要内容。会议资料应交由所在部门资料室保存,供广大教师参阅。

第八条本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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